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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公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1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青岛**设备厂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村**号**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为青岛**设备厂实际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从一男青年处购买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入账抵扣。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代某某(已判刑)实际经营的青岛**塑料有限公司开具,价税合计共计350278.5元,税款数额共计50895.17元。案发后,青岛**设备厂已补缴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为青岛**设备厂实际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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