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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万检刑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物贸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山西**物贸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2016年1月15日,王某某为抵扣税款,明知山西**物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向该公司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票面金额899764.1元,税额152959.9元,价税合计1052724元,后山西**物贸有限公司持该发票到太原市尖草坪区税务局进行了税款抵扣。山西**物贸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8月22日、2016年10月21日将税款共152959.9元及滞纳金补缴至太原市尖草坪区国税局,已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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