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山西**物贸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2016年1月15日,王某某为抵扣税款,明知山西**物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向该公司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票面金额899764.1元,税额152959.9元,价税合计1052724元,后山西**物贸有限公司持该发票到太原市尖草坪区税务局进行了税款抵扣。山西**物贸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8月22日、2016年10月21日将税款共152959.9元及滞纳金补缴至太原市尖草坪区国税局,已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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