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二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64********,汉族,初中文化,邳州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住徐州市邳州市**镇**宿舍**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14年2月至2015年7月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为邳州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明知无真实交易,仍多次接受徐州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为该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价税合计1859986.25元,税款270254.4元,均已认证抵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接到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19年11月27日、2021年2月22日,邳州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已全部补缴了上述税款。
审查起诉环节,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已全部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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