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二部刑不诉〔2020〕65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温州市**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街**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7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经营温州市**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另案不起诉)期间,以支付开票金额4.5%的开票费的方式,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橡胶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额共计人民币231699.03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413794.43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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