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担任玉环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期间,为使公司少缴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赵某某(另案处理)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台州市**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税额共计人民币243957.32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679000元;从台州市**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税额共计人民币98004.26元,价税合计人民币674500元。同期,上述22份发票均用于抵扣。后玉环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全额补缴了税费及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
2020年5月1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又系初犯,且已全部补罚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