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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 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41959********,汉族,大专文化,共产党员,山东省莒南县人,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住莒南县隆山北路***号。2017年10月1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单位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单位地址莒南县经济开发区**路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诉讼代表人孙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1366869****。

被不起诉单位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单位地址莒南县经济开发区**路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诉讼代表人韦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财务人员,联系方式1386493****

本案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不起诉单位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12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不起诉单位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30日,因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撤回起诉。

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硫酸软骨素的原料主要是牛软骨,主要是是从吉林皓月、内蒙古的科尔沁公司以及杨某某、罗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个体户手中进来的。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肝素钠的原料主要是来自临沂三业成,莒南县的**公司。进项发票的来源主要是农副产品采购发票。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明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控制的**生化国际有限公司对其公司是虚假控股的情况下,仍然按照张某某、于某某等人的安排,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资金即进即出进行空转,制造有实际货物交易的假象,接受、开出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谋取利益,为张某某、于某某等人办理出口退税,骗取国家税款提供了条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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