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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银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小区**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8年8月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8日被依法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银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张建荣,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

银川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20日,**公司实际经营人王某某在未发生应税劳务或真实业务购销的前提下,通过嫌疑人纪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宁夏国旺兴然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513059.83元,税额87220.17元,价税合计600280元,王某某通过其个人账户向纪某某指定的账户转账5.4万元作为开票费,后因该六份发票被税务机关做失控处理,西夏区税务部门未能认证抵扣,未造成损失。公司注册经营地址:银川市西夏区文翠南路233号**小区**室,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让纪某某为自己虚开的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本案中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存疑,银川市公安局认定的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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