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乐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日至10月1日);因案情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8月17日至8月31日、11月2日至11月1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为温州**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在明知与无锡**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假走账,支付价税合计8%左右作为开票手续费,取得无锡**有限公司开具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443713.9元,税额:75431.35元,价税合计:519145.25元。上述涉案发票均于同期向乐清市税务局认证抵扣。2020年3月12日,公司向乐清市税务部门缴纳全额罚款、滞纳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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