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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 4129231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区*****号,住址同上。2019年1月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6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1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经李某某等人介绍认识后,商议在朱某某原有的渔场院内成立羊毛加工厂,经营羊毛出口业务,约定:由朱某某提供场地、购买设备,负责协调税务、商检等关系,赵某某负责技术、生产、销售、账务、报税;出口额的15%的补贴退税,朱某某占6%,赵某某占9%。2015年10月13日,朱某某指使其公司的员工王某某成立南阳**工艺品有限公司,并担任法人、办理税务手续。于2016年1月1日朱某某、赵某某签订了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朱某某先后让王某某领取农产品收购发票600余份交给赵某某。赵某在未与农户韩某某、余某某、陈某某、柯某某、刘某某、阎某某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于2016年5月16日以该六农户的名义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60份,收购羊毛1706.1公斤,收购金额574269元,税额74654.97元,价税合计648923.97元,用于进项税认证抵扣税款74654.97元。2016年5月25日经广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报关运往香港。后被南阳市国家税务稽查局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郭祯辉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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