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佳向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111964*********,汉族,专科文化,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某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住佳木斯市前进区**小区,无前科。因涉嫌犯有行贿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前进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行贿案,由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6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案由佳木斯市向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8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黑龙江省富锦市申请成立富锦市**加油加气站,为了加快立项审批进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来到时任富锦市**李某某(已判决)的办公室向李某某寻求帮助,并送给李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0元。事后,李某某为该项目立项审批提供了帮助。
2019年5月1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调查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行贿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建设档案、李某某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李某某、史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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