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明检刑不诉〔2018〕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27196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安徽省明光市**镇**街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村**路**号**栋**室)。曾因犯行贿罪于2014年7月3日被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此次因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明光市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补充证据材料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1次。
反贪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 年至2013 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明光市**镇**街道开发小产权房过程中,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请**镇时任领导对其开发建设的小产权房给予关照,涉嫌贿送他人人民币20 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反贪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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