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8********,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3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2019年7月16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 11月12日补查重报。2020年4月2日,本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 5月8日补查重报。
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人王某某、王某甲以送礼、赔偿死者丧葬费及要好处费为由,诈骗被害人董某某1190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赃款去向不清,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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