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81********,汉族,中专毕业,内乡县******局*****股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镇****街**组,住内乡县**花园**楼*单元***房间。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5月3日被内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9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7日13时15分许,黄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内乡县**大道****西*****门口路段,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母亲赵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赵某某于当日到南阳******外科医院治疗。2018年4月24日,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黄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2018年4月21日,黄某某赔偿赵某某35000元并支付到位,取得赵某某谅解。2018年4月1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了报销住院费用谎称其母亲不慎摔伤,并以其本人的名义签署了《南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登记表》,在赵某某出院结算时骗取报销合作医疗费用15042.46元。
另查明,王某某于2020年8月31日主动到内乡县公安局赤眉派出所投案,并于当日将骗取的医疗费用退赔至内乡县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专用账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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