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8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9********,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区人,住临沂市**区**办事处**居委,**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2020年7月12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29日13时51分许由**镇政府工作人员孙某某报警称:**镇**庄等村的厕所改造款被包工头**镇**村陈某某以向**镇经管站虚报**等村改厕数量的方式诈骗工程款,数额巨大,作为第三方检测人员王某某,在明知的情况下,协助陈某某虚报大郭庄等村改厕的情况,涉嫌诈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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