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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王超)(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80号

被不起王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9********,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区人,住临沂市****办事处**居委,**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2020年7月12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9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29日13时51分许由**镇政府工作人员孙某某报警称:****庄等村的厕所改造款被包工头****陈某某以向**镇经管站虚报**等村改厕数量的方式诈骗工程款,数额巨大,作为第三方检测人员王某某,在明知的情况下,协助陈某某虚报大郭庄等村改厕的情况,涉嫌诈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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