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6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道**号,现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值班律师杨成华,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3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骗取钱财,在临澧县安福街道以“易车国际”公司的名义鼓吹“万元购车”模式,称只需要交一万元即可入会,不仅可以享受“万元购车”待遇,月供四千余元满三年,可提一辆价位十五万元的汽车,也可以享受拉会员人头数的奖金,发展三名会员下线,返利6000元,三名下线若再发展四名会员,则给该会员奖励10400元。被害人张某某听后动了心,便交了会费一万元,并拉黄某某、汪某某、侯某某三人交了三万元入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8年1月18日在东莞市**租赁有限公司租得一辆牌照为粤******传祺汽车,在明知该车不得转租、转借、转卖的情况下,但为骗取张某某等人的入会费,称该车是从“易车国际公司”提出来,只要每月按时月供,三年后该车便能过户到张某某名下。由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没有向张某某兑现发展会员的奖金,张某某于2018年4月停止支付该传祺汽车月供,后在同年8月份,张某某在使用该汽车时,被易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员工将车扣住,才知道自己被王某某诈骗的真相。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获得了对方谅解,且认罪认罚。现牌照为粤******传祺汽车已退还给易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获得了对方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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