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住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巷**号。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被平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流氓罪于1993年被平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02年1月23日被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大兴庄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8月26日至9月25日、自2020年10月23日至11月23日)。
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张某某在平谷区大兴庄镇北城子村种植地内,以架设灌溉管道虚假工程为由,骗取国家补贴30余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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