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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号,现住此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22日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28日;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鉴于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3月,在北京市房山区各地,张某某伙同王某某、陈某某、于某某、柳某某引诱、欺骗李某某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并以李某某房屋作抵押,后刻意制造银行交易明细,产生借给李某某180万元的假象。在李某某无法偿还借款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欲非法获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目前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及申请执行过程中具有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的证据不充分,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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