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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穆,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5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延吉市,住延吉市四季阳光小区**座**室。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8月24日被和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9月29日被和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和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和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任某国,吉林省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2242019********。

本案和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穆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9月28日、2020年11月27日退回和龙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和龙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0月28日、2020年12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和龙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穆在2003年至2010年期间,对被害人刘某明、朱某光、高某涛、王某财、郑某来、魏某海、高某华、崔某军、陆某保、陈某有等人实施“套路贷”诈骗,非法盈利人民币347,800.00余元。被不起诉人王某穆以非法占有借款人抵押财物为目的,在借款期限未满时就以欺骗借款人签字、冒用借款人身份和违规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等手段,将借款人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已经可以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穆就是以非法占有借款人抵押房产为目的。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和龙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穆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龙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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