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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隐瞒事实真相,以与许某某谈恋爱结婚的名义与其交往,并以订婚要彩礼、母亲借钱还贷等为由骗取许某某现金及首饰等物品一宗,共计价值12万元。2018年11月之后王某某失去联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均存在供证矛盾,无法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二○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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