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35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02200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冒充深圳华强北市场的工作人员,通过网络散布虚假手机销售信息,以低于市场价格的售价诱骗绍兴市越城区的被害人华某某向其购买手机,骗取被害人华宇超共计人民币4200元,并在获得上述钱款后立即将被害人拉黑。
2020年5月20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宜州职业教育中心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已退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在校学生,又系初犯、偶犯,已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王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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