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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驻驿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77********,汉族,技校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苑**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爱兵,郑州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810042521)。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日重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0月20日至2019年11月1日止,2020年1月3日至17日止,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日止)。

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6年10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徐某甲、徐某乙、郑某某伙同王某某、黄某某等人,利用驻马店市**甲公司急需使用资金的情况,诱使驻马店市**甲公司的法人胡某某与其签订“阴阳”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为每月6分,合同显示利息为2分),在向驻马店市**甲有限公司及胡某某转账以后,以公司需要平账为由要求胡某某将资金回转至徐某甲的**乙公司内部员工个人账户中,后将剩余借款资金转入胡某某账户中,以造成将借款全额转入驻马店市**甲公司及胡某某个人账户的银行流水。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显示的胡某某借款金额远大于胡某某实际借款金额。2017年1月犯罪嫌疑人徐某甲、徐某乙、郑某某伙同王某某、黄某某等人使用这种方式诱使胡某某与王某某签订了一份3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实际借款金额为1782万元);2017年2月27日在徐某甲、郑某某、徐某乙等人掌握驻马店市**甲公司的法人章、公司财务章以及公司网银U盾以后,通过银行转账制造交易流水,而后伪造了一份胡某某向郑某某借款900万元的借款合同;2018年1月郑某某向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某归还借款3000万元及利息576万元,2018年3月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要求驻马店市**甲公司归还郑某某借款3000万及利息587万元。徐某甲、郑某某等人共计诈骗驻马店市**甲有限公司2097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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