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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金检三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新化县**街道**村**组**号,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栋**室。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逸,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金某某约定以31,500元人民币购买被害人使用的“QQ世界幻想”游戏账号,并配合被害人金某某修改了游戏密码和密保手机,期间被害人将该账号内的小部分装备转到了自己的其他号上。于2020年2月2日结清款项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即通过向游戏网站申诉将该游戏账号找回,导致被害人无法拥有该账号。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获悉被害人已报案,于是通过其女朋友杨某某与被害人金某某协商,将被害人认可的23,000元损失通过支付宝转账退回给被害人金某某。

2020年3月3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被骗的事实经过以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退赔其违法所得的情况。

2. 被害人金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号Bi*的账号信息、财付通平台转账查询记录,证实被害人为购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游戏账号,通过微信转账分四次支付给不起诉人王彪共计人民币31****,后其游戏账号无法正常登陆,且微信被拉黑的****。

3. 被害人金某某和证人杨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其女朋友杨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向被害人金某某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0元的具体情况。

4. 金山公安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扣押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案手机一部,并于2020年4月21日发还。

5.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历次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 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到案经过。

7. 公安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年龄、户籍**。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已将钱款全部退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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