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19〕13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报),男, 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系本市东坑镇**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荣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东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17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邰某某因在本市**镇**村**工业区东莞市**有限公司同厂务工结识。2018年10月起,王某某以“无法偿还自己名下信用卡”、“网上投资项目”为由唆使邰某某先后办理三张信用卡并借用。王某某使用“网银通APP”将邰某某的三张信用卡额度消费充值入“微星棋牌”赌博平台进行赌博,其中浦发银行信用卡先后被王某某以分期偿还、虚构消费的方式使用了10147.11元;中信银行信用卡被王某某虚构消费使用了3615元;平安银行信用卡被王某某虚构消费使用了12076.23元,总诈骗金额为25838.34元。王某某使用邰某某信用卡刷卡消费无法偿还后,便告知邰某某资金并没有投资或偿还信用卡,而是投入赌博平台中输完。2019年3月23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有限公司将王某某抓获归案。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王某某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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