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861********,白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予以释放,同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5月12日,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1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被害人木某某通过朋友认识在古城内经营客栈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之后双方协商客栈租赁事宜。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王某某提供了一份虚假合同(王某某单独与原始房东姚某甲、姚某乙签订关于丽江市古城区五一街兴仁上段39号的《房屋租赁合同书》。2018年8月31日,木某某与王某某签订了租赁丽江市古城区五一街兴仁上段39号“古城区伍拾度客栈”的《客栈转让合同书》,当天,木某某用其朋友廖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向王某某转账35万元人民币,事后木某某、廖某某发现王某某为“古城区伍度客栈”股东之一,持有股份为30%,之后双方协商退款事宜,协商结果为王某某以每月四分利息向廖某某借款35万元的借贷款,并约定三个月内还清,截止目前,王某某共计还款给木某某、廖某某30万余人民币,现双方取得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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