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19〕11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21997********,水族,中专文化,农民,家住三都水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开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微信交友、提供性服务等方式进行诈骗,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2、3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贵州省遵义市,以冒充微信好友的方式,编造妈妈去世、出去打工需要车费等理由从被害人赵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220元。
2同年7月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义乌市范围内,谎称可以提供性服务,以支付开房费用等理由从被害人刘某甲处诈骗人民币1020元。
3同年8月1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义乌市范围内,谎称可以提供性服务,以支付开房费用等理由从被害人刘某乙处骗得人民币1000元。
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属已赔偿三名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于2019年8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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