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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公诉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3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市**市,现住辽宁省**市**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某某,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15日侦查机关补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乌兰浩特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 2010年10月期间,王某某指派业务员与沈某某签订购货合同后,以先付货后付款的方式,诈骗价值101584元的彩钢板后逃匿;2. 2011年4月6日,王某某以承揽建筑工程急需资金周转的名义向报案人吴某某借款150000元人民币后,去向不知;3. 2011年3月、4月期间,王某某向报案人金某某借款55000元人民币后在未能归还的情况下,又于2011年4月11日,以承揽建筑工程缺少资金周转的名义再次向报案人金某某借款30万元,之后,王某某去向不明;4. 2009年9月份,王某某以需要资金周转的名义向报案人解某某借款35000元,并将一辆别克君威汽车抵押给解某某,偿还3万元后又以临时借车名义将车借走后不知去向;5. 2009年7月,报案人**汽车城项目经理魏某某与王某某签订了建筑承包合同,2009年9月,王某某称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停止施工,王某某称让魏某某先垫付材料款等资金后期一起结算,魏某某先后垫付13万元材料款等资金后,王某某不知去向;6. 2009年8月份,王某某从受害人姜某某经营的乌兰浩特市**公司处以订购钢筋的名义,以先付货后付款的形式,骗走受害人姜某某交付28939元的钢筋后,王某某逃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乌兰浩特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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