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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一部刑不诉〔2020〕Z2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住福建省诏安县******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赖某某、张某某、洪某某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福建省泉州市**市**小区**栋**室为实施诈骗窝点。被告人赖某某通过微信发布刷单广告,在网上查找虚假商品链接发送给受害人,以刷单返佣金的方式实施诈骗。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赖某某在实施诈骗并为其提供医院照片和视频帮助其实施诈骗。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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