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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二部刑不诉〔2020〕Z44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02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大道中****号**栋***房。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8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找关系办理运输从业资格证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办证费人民币3800元;2018年11月2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将被交通局扣押的非法营运车赎出为由骗取被害人汤某某赎车费人民币10000元;2019年12月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找关系办理网约车驾驶员资格证、将被交通局扣押的非法营运车赎出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1300元。2020年9月,被不起诉人赔偿三被害人损失合计人民币25100元,取得三被害人自愿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 微信聊天、转账记录;4.收据、谅解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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