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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介检刑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72********,汉族,中专,村党委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因涉嫌诈骗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2月2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位于介休市义安镇**村**小区由东向西第**排**号房卖予孟某某,二人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金额17万元,孟某某支付7万元现金,2016年9月王某某将房屋交付孟某某,后孟某某交付2016年、2017年取暖费等费用,但一直未装修入住。2019年4月10日,王某某在孟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位于介休市义安镇**村**小区由东向西第**排**号房以14万元的价格卖给邓某某家,并向邓某某家隐瞒该房屋之前已售于孟某某的事实,与之重新签订购房合同收取邓某某家14万元现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诈骗金额14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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