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公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住辽宁省凌源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4月20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19日被凌源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0月27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13年4月15日10时许,王某某将徐世杰从租赁行租赁的中华轿车,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经凌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中华轿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陆仟伍佰捌拾圆整(¥67,580.00)。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凌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某是否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凌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