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公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住辽宁省凌源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4月20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19日被凌源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0月27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13年4月15日10时许,王某某将徐世杰从租赁行租赁的中华轿车,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经凌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中华轿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陆仟伍佰捌拾圆整(¥67,580.00)。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凌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某是否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凌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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