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82********,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街**排**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东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5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30日、自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10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7月3日、自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9月14日、自2020年11月13日至2020年11月27日)。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于2016年以能办理贵州地区保险公司相关牌照为由,骗取被害人白某某人民币6000万元,后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