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一部刑不诉〔2021〕Z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2日再次移送起诉。
侦查机关移送起诉认定:
2015年11月,在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等地,王某某以为被害人谢某某办理中国书画院为由,多次诈骗被害人各种费用共计约15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返还给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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