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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密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5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住北京市密云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辩护人赵浩杰,北京提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24日、自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17日)。

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8月至2010年11月间,王某某、田某甲配合拆迁工作人员,在京承联络线西统路道路工程中骗取拆迁款93万余元,后被民警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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