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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51993********,汉族,初中肄业,出生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村**组,现住北京市顺义区**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3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11日、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2日至12日,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饭店内,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多次通过冒充老板知情的方式从收银员处支取营业款,骗取人民币共计7600元,后被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王某某所骗取数额达到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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