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2000********,汉族,高中文化,郑州**学院**,住河南省商水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飞飞”(另案处理)在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鸿雁阁网吧,采用先建QQ群(群号为702176174),然后在群里发布微信扫码返利之类的虚假信息,诱使钟某某信以为真向其扫码支付,用此方法连续二次骗得钟某某用微信和支付宝扫码支付的人民币共计3000元,其中王某某分得人民币2100元。
2019年8月28日11时许,王某某被路桥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年9月26日,其家人赔偿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3000元,并与钟某某家人达成了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对被害人作了赔偿并得到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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