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92********,汉族,大专文化,工人,住扶余市**镇**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1月17日退回扶余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16日补查完毕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扶余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2月份,当王某某与刘某某唠嗑时王某某说他能帮助人往铁路上办工作,刘某某说他想给刘某某的妻子高某某往铁路办乘务员的工作,王某某说需要16万元费用,其中先交6万元,余下的工作办完再交,后刘某某为了给高某某办工作给王某某6万元。后来王某某在刘某某追问之下和刘某某说工作办不了,暂时没有钱还,并且给刘某某出具了还款便笺。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扶余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余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