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二部刑不诉〔2020〕29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1061994********,汉族,大学专科,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北**段**号**号**栋**单元**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街**华庭**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将案件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2月4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1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居住于苏州市吴中区**镇的被害人周某某,谎称拥有网络游戏“**世界”的账号可供售卖,骗取其人民币15000元。破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其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定:2020年5月11日下午,居住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的被害人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欲从其手中购买一款名为R14兽人盗贼的**世界游戏账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先向被害人报价15000元,然后称卖家马上发图,并发送该款游戏账号名称为“易某某”(“易某某”是游戏账号的昵称)的截图给被害人(关于该游戏账号截图的来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称截图是之前帮代练的这个“易某某”的客户放在自己这边代卖的。在公诉阶段供述称“易某某”是自己之前帮代练的客户,自己掌握“易某某”游戏账号和密码,自己用电脑登陆该游戏账号,截图发给买家的。),之后被害人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支付宝账户转账15000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并没有如约提供网络游戏的账号和密码(之所以没有发账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辩称,当时他在QQ上问了“易某某”,游戏账号是否还卖?“易某某”说低于两万就不卖了,结果没谈成。关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询问“易某某”之前的游戏账号是否还愿意出售的时间点是在被害人向其转钱之后还是之前,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公诉阶段两次笔录中,供述并不一致。),并于转钱的第二天不再回被害人的微信消息(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辩称之所以不再回信息,是因为钱款大部分被用来给自己游戏室的员工发工资了,暂时没有钱了,理他也解决不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民警电话联系,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已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其谅解。
经退回补充侦查,因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案用的手机在移送审查起诉的第二天即2020年9月25日被承办民警发还给了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后将手机卖掉并被拆解,无法恢复出来QQ数据,另外穷尽了侦查手段也没有找到游戏账号昵称为“易某某”本人。因此,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主观上对被害人钱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方面证据不足,故认定其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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