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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2月10日被绵竹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明知自己未达到办理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的标准,通过绵竹市**局临聘人员李忠伟(另案处理)违规办理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经统计,2017年1月至2019年4月,王某某共骗取国家医保资金5800元钱。2020年11月25日,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王某某已退回全部涉案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积极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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