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区**场**连(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拜泉县**镇**村**组)。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齐齐哈尔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山东省郯城县**镇**物流联系,有货主要从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二手农机”购买5台久保田牌水稻收割机运往黑龙江绥化市,王某某跟对方联系后,驾驶自己的汕德卡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黑B****9,在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二手农机”,拉运5台久保田牌水稻收割机运往黑龙江省绥化市,为了省路费,王某某购买5套虚假的农机行驶证、车牌、跨区域作业证,以跨区域作业为理由(国家政策拉运农机具跨区域作业,高速免费),高速逃费, 8月8日从江苏连云港西站上高速,8月10日到达大广高速英歌站收费口,出示虚假的农机行驶证、车牌和跨区域作业证,免交高速费金额人民币3,516元。
2、2020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山东省郯城县**镇**物流联系,有货主要从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二手农机”购买5台久保田牌水稻收割机运往黑龙江绥化市,王某某跟对方联系后,驾驶自己的汕德卡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黑B****9,在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二手农机”,拉运5台久保田牌水稻收割机运往黑龙江省绥化市,为了省路费,王某某使用上次购买的5套虚假的农机行驶证、车牌、跨区域作业证,以跨区域作业为理由高速逃费, 9月9日从江苏平明站上高速,9月11日到达大庆市英歌站收费口,出示虚假的农机行驶证、车牌和跨区域作业证,免交高速费金额人民币3,533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先后2次使用假的农机具牌照、行驶证、跨区域作业证逃避高速收费,金额共计人民币7,049元。
2020年12月4日下午,王某某被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王某某已补缴全部过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抓获经过、说明、车辆信息、查验信息记录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常住人口详细、前科劣迹说明、《高速公路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运输车辆预约通行业务规程》、《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关于做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及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车辆高速公路公路预约通行过渡期相关工作的函》、《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运输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车辆查验的通知》、《关于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车辆的查验标准》、说明;
2.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全部退赃、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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