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西青检三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42002********,汉族,初中文化,渔民,户籍地为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巷**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12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1年1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游戏聊天室中发布虚假的售卖游戏装备皮肤信息,被害人张某某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取得联系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购买游戏装备皮肤、购买游戏装备皮肤需要验证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致使被害人张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镇**庄一无名平房内,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口令红包等方式多次转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共计人民币4775.99元。2020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4.勘验、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本次犯罪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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