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56********,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星区**,住娄星区**街**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2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16日、自2019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于某某所在的四川**集团与**娄底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合同,合作开发娄底**小区房地产项目。因于某某一方资金断裂、民工闹事产生纠纷,双方解除合作。2017年4月份,于某某、曾某某、谭某某等人又与**公司董事长肖某某谈好,交200万元保证金给**公司,曾某某等人承包该房地产项目劳务。曾某某等人付款200万元至**公司后,因前期纠纷未处理好等原因,**公司股东兼项目负责人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未安排曾某某等人进场施工。在被害人追讨下,肖某某安排王某某于2017年5月5日退了180万元给曾某某等人,剩余的20万元用于处理之前于某某所欠民工工资等开支。之后,肖某某与谭某某等人签订承诺书,谭某某等人将180万元转入**公司账户,肖某某以对方违约为由不准谭某某等人进场施工。
2018年10月18日,王某某将200万元退至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上述款项已退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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