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银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24岁,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宁夏中宁县人,户籍在宁夏中宁县**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家园**号。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3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分别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十日(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1月31日、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4月1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另案处理)在银川市兴庆区**大厦**楼成立宁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金融交易资质,所运营的金融交易平台未接入国家证券期货交易网络的情况下,先后代理或直接运营“时时彩”、“关东商城”“派商城”、“中淘商城”、“聚合商城”等虚假金融交易平台,吸纳培训员工从事电信诈骗活动。该公司向每位员工配发电脑、手机,要求员工伪装成年轻、貌美、事业有成的女性,通过微信、QQ、陌陌、探探、热拉等同性、异性交友APP随机添加陌生被害人,以谈生活、聊感情等方法获取对方的信任后,邀请对方加微信,后向被害人介绍“时时彩”、“关东商城”“派商城”、“中淘商城”、“聚合商城”等虚假金融交易平台APP,诱使被害人投入少量资金试手赚钱提现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后鼓动被害人追加大量投资,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期间经招聘加入该公司,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4月9日,王某某协助指导胡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虚假资金交易平台“聚合商城”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80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司法审计报告;
3.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5.辨认笔录;
6.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退赔、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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