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2********,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现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1日经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2月11日,2020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6日、2020年6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26日、2020年7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期间,因新冠疫情,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等,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1日、2020年5月26日、2020年8月5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同案犯施某某(已起诉)介绍出境至柬埔寨王国西哈努克港(以下简称柬埔寨西港),参加***“树哥”“伦哥”组织的针对大陆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俗称“杀猪盘”)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公司化形式运营,根据不同分工将岗位作前、后台区分,并对人员进行细化分组,前台分别设有上号组、拉群组、接待组、炒群组、技术组,后台设有财务、风控、客服,以及负责公司行政事务的后勤。
被害人通过扫描广告链接上的二维码添加接待人员微信,接待人员按照话术向被害人介绍巨彩、运彩、亿彩等APP博彩平台,谎称有专业数据分析团队导师带单,中奖率高、保证盈利,诱骗被害人下载巨彩、运彩、亿彩等APP进行注册、充值,以微信平台是黑平台为由,引诱被害人下载聊呗、潮信、闲聊、蝙蝠等聊天软件。后接待组成员将自己或由组长、主管扮演的所谓指导老师推荐给被害人,并教被害人进入平台进行实际操作,再推荐团队客服小莉(拉群组负责)将被害人拉入公司提前建立好的聊天群,群内均为团伙成员虚拟身份扮演的各类虚假角色,接待组扮演所谓指导老师或其他水军虚拟身份,炒群组扮演群主、客户等在群里活跃气氛,营造客户人数多、平台真实可靠的假象,团伙成员在群内以加大起步、做好自己资金规划不断对被害人进行“洗脑”。
为进一步让被害人相信平台真实可靠,团伙刻意让被害人前期都可以中奖且能提现,待被害人对此信以为真时,团队客服小莉(拉群组)积极在群内帮被害人预约由接待组组长或主管扮演的高级指导老师、高级顾问、高级分析师,并以充值送彩金活动、预约指导老师需达到充值门槛、参加高级指导老师“菁英计划”高盈利带单等方式,进一步诱骗被害人大额充值。待被害人充值到账后,再以带亏反买、制造撤单时间延误、修改后台数据等方式造成被害人误以为APP内“钱”输掉的假象。该犯罪集团通过上述手段,先后骗取林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卢某某等12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763924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接受培训后,于2019年7月下旬至2019年10月6日在犯罪团伙中从事前台炒群工作,参与期间该犯罪集团的诈骗数额为197198元,其个人获利1万余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7日被抓获归案。2020年8月1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属代为退赃人民币1.2万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其他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能够相互印证,证实王某某系炒群组组员非组长或主管以上级别人员,在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另出入境记录显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出境至柬埔寨参加犯罪集团的时间较短,且参与期间涉案金额较少,实际获利较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亦能证明其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退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量刑情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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