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射阳县**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
射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份至4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陶某某,以在打麻将的过程中互相做手势、自己人“出冲”不成牌、旁人“出冲”才成牌等作弊方式,邀约被害人张某某、严某某等人打麻将实施诈骗作案3起,共计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严某某等人人民币7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射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射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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