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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8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1********,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1月至2018年12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做网络平台、盖房子、做生意、炒股票等理由,并以高额的利息为诱饵诈骗孙某某196万,夏某某230万,林某某28.4万,高某某87万,李某某278.96万元,庄某某15.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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