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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8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村**号,住威海市文登区**小区**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辨护人俞某某,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将该案退回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补充侦查,后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于2020年9月2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徐某某通过孙某某认识了王某某,由孙某某起草,徐某某与王某某签订协议。按协议徐某某自愿将房屋过户给王某某,向王某某借款26万元,半年后徐某某再以原价赎回,如果半年后徐某某没钱赎回,王某某有权再将此房转让。徐某某又应王某某、孙某某要求在协议下方手写“今收到王某某买房款转账贰拾陆万元整,现金玖万元整”。这9万元包括26万元借款的利息和房屋来回过户费。案发前,徐某某没有归还26万元,涉案房屋仍在王某某名下。

本院认为,王某某没有诈骗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法定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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