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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23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97********,蒙古族,专科毕业,********人员,赤峰市巴林左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县,住赤峰市巴林左旗*******,因涉嫌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20年11月30日一次重报。

巴林左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 年1 月份,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紧缺之时,被不起诉王某某通过微信以卖口罩为由骗取张某某 8人人民币388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巴林左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是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2月2日从在微信发布卖口罩信息的3日内收取被害人预付买口罩款合计3880元,并在淘宝网订购口罩发送给被害人的行为。2020年2月4日其卖口罩的微信号被腾讯公司封停,导致王某某与被害人无法取得联系,王某某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能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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