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1〕5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51967**,汉族,中专文化,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花园**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4月28日被害人姚某某飞经郑某某介绍与周某某(另案处理)签订借款合同150万元,出借方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次日将钱打给姚某某公司账号。同年5月20日姚某某飞将120万元钱通过银行转给周某某,周某某分别于5月22日、5月28日转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100万元、20万元。2016年3月22日,周某某因担心借给姚某某的剩下的30万元本金无法得到偿还,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等人商量后,借用姚某某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为凭证,虚构姚某某未按时归还150万元债务的事实,以该公司的名义委托律师夏某某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欺瞒法院,从而影响法院判决姚某某归还150万元本金及利息,2018年9月3日北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后将1251109.38元的执行款打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公司对公账户,同年9月3日、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分别向周某某转账30万元、90万元,自己留下51109.3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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