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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宾检刑不诉〔2019〕9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9********,初中文化,住广西宾阳县宾州**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向他人购买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在其居住的广西宾阳县宾州镇王明村委会王明村七队285号家中实施网络诈骗活动,其通过电脑发送短信冒充被害人的朋友并声称其在国外,在取得对方的信任后以需要购买机票回国但无法及时转账给票务公司,同时王某某通过作图软件将一张假的转账截图发给被害人,致使被害人误认为被不起诉人已向其转账后请求被害人帮助转账给票务公司,至案发没有诈骗成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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