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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诉刑不诉〔2020〕5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92********,汉族,大学文化,在**工作住张家港市**镇**圩**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组**号),2018年5月10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张家港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千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201991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张家港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指使孙某某于2018年7月12日上午,在张家港市**镇**路**村**组**号路段,故意驾驶苏E1****小车驶入路边小河制造交通事故落水假象,欲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保险费322000元,后因被保险公司发觉,未遂。

经本院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现有证据中,仅有孙某某一人称其系受王某某指使实施犯罪,无其他客观证据佐证,张家港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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